裁判文书详情

印海鹏与王**、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印**因与被上诉人王**、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本院依法退还上诉人印海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