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印**因与被上诉人王**、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本院依法退还上诉人印海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