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于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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