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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蒋*、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蒋*、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民初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蒋*、周**应给付邓*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0900元。因蒋*、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邓*的请求,本院已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蒋*、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自觉履行,因原址查此人(单位)而无法送达。至被执行人蒋*、周**居住地执行,亦未能找到其下落。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银**江苏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蒋*、周**的账户无银行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蒋*、周**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房管、国土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蒋*、周**名下在xx有房产两处,因房产已设置抵押登记,且抵押价值超过房产价值,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至2016年12月22日止(上述房产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失效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蒋*、周**无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供执行。

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蒋*、周**无对外投资。

另,本案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蒋*、周**纳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尚余1010900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12500元未能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邓*通报后,邓*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蒋*、周**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蒋*、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不能提供蒋*、周**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邓*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民初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蒋*、周**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邓*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蒋*、周**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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