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卫生局(以下简称卫生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润**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公司撤回对被告卫生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52元,减半收取6076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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