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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姚**因与被申请人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存放于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属于被申请人兰**所有的苏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临时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的金额为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15年5月12日9时40分许,兰**驾驶苏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临时号牌)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107县道由南往北行驶,直行通过该道路迈村交叉路口处时,与对方向行驶左转弯通过该路口的姚**驾驶的u0026ldquo;小羚羊牌u0026rdquo;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姚**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该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兰**、姚**各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另外,涉案车辆苏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临时号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系被申请人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存放于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属于被申请人兰晓玲所有的苏L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临时号牌)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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