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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和书与眭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和书与被告眭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和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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