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沭阳县**有限公司与江苏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沭阳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润公司)与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赣海商初字第0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沭阳县**有限公司货款1067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及他人了解,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且书面同意本院申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赣海商初字第0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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