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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有限公司与沭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双**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双**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双**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沭阳**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4元,减半收取4452元,由原告江**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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