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宋**、宋**、宋**诉被告尚**、中国人寿财**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290元,由四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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