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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宿迁**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迁**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毛**、原审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民初字第0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民初字第05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25.65元,退还上诉人宿迁**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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