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宿迁**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毛**、原审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民初字第0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3)沭民初字第05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25.65元,退还上诉人宿迁**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