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毛**与宿迁**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胡**、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宋**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卞**、宋**等与尚**、中国人寿财**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周**、周**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双**有限公司与沭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姜*、中国人民**司沭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唐**、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