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与彭**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被执行人杭州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858.73元予以划拨转帐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1228,开户行:徽商**限公司蚌埠高新开发区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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