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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泗洪县**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泗洪**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50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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