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马*与齐小扬升、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马*与被执行人齐小扬升、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熟民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齐小扬升、崔**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林**、马*转让款人民币236万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24万元,合计人民币260万元,两被执行人负连带责任。该款由被执行人齐小扬升、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被执行人齐小扬升、崔**共同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276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请求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请求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熟民初字第0128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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