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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本院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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