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新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本院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王**、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与彭**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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