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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常熟市**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常熟市**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何**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3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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