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机械厂与被告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机械厂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发现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州市石淙金旺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3元,由原告湖**机械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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