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宁波银**南京分行与沭阳**有限公司、郭**、盛秀侠、潘*、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郭**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郭**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郭**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郭**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