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宁波银**南京分行与沭阳**有限公司、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宁波银**南京分行与沭阳**有限公司、郭**、盛秀侠、潘*、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郭**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郭**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郭**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郭**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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