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恒**限公司与被告盛**、华锦建**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宋*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宿迁市**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宿迁市**有限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马*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真与张**、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庆中心支公司与张**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曰明与三星财**有限公司、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顾*、信达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中国太平洋财**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