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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恒**限公司与盛忠国、华锦建**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恒**限公司与被告盛**、华锦建**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迁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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