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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王*初字第0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泗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张*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应当驳回起诉。遂裁定:驳回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1元,退还王**。

上诉人诉称

原审裁定后,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张*是协助案外人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此张*才涉嫌犯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因张*本人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故本案为一般民间借贷行为。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提供的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证明张*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泗阳县公安局侦查,并已经被移送审查起诉。因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罪,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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