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沭阳**限公司诉被告朱**、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沭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沭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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