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77元,减半收取73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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