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春诉被告南京东**限公司、南京雄**限公司、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春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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