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与舒**、南京东**限公司、南京雄**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春诉被告南京东**限公司、南京雄**限公司、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春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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