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臧**、陈**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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