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顾*华诉被告吉林科**限责任公司、南京新**任公司新街口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顾**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顾**撤回对被告吉林科**限责任公司、南京新**任公司新街口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