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诉被告许**、中国太平洋**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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