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健诉被告丰连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蓝*健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丰连福的起诉。经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蓝**撤回对被告丰连福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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