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沭**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陈**向本院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但该邮件未能被实际接收而遭退回,根据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应视同已送达。
本院认为
原告陈**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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