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宝诉被告沭**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宿迁经**炉经营部与宿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仲向西与沭阳**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沭阳**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丁**与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与沭阳**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凤与汪海建、宿迁市宿豫区仰化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盐**限公司与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丁**与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上诉人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姜*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