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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姜*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84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原审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84股份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84股份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84股份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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