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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与汪海建、宿迁市宿豫区仰化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汪**、仰化镇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仰化镇政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2013年12月17日,被告汪**向原告借款500000元,被告仰化镇政府在借条上盖章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汪海建未作答辩。

被告仰化镇政府辩称,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的担保行为无效且原告未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该借款应当由被告汪**负责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被告汪**向原告王*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王*现金伍拾万元整,月息二分,此款暂借半年。借款人:汪**。经镇集体研究,同意镇政府作为借款担保方,13.12.7”。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汪**向原告王*借款,其即负有按约偿还本息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汪**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仰化镇政府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因该保证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原告作为借款人同意政府机关提供担保的本身存在过错,被告仰化镇政府对外提供担保亦存在过错,故被告仰化镇政府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汪海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7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二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宿迁市宿豫区仰化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元,由被告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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