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湖**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开**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湖县国祥工贸有**用品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以被告已向原告偿付全部货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保全费330元,合计60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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