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焦**与被告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原告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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