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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与连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与被告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原告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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