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严*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速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严*借款60000元,支付借款本金自2012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24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溧速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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