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与溧阳市**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孔**与溧阳市**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商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溧阳市**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孔**支付货款623232元,案件受理费10513元,由孔**负担752元,溧阳市**程有限公司负担976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在溧阳市**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19757.42元,余款因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暂无履行能力。且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现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暂无履行能力。且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溧商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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