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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马**、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季**因与被上诉人马**、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季松林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00270号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季松林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441元,由上诉人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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