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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诉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鹏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培军,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焦*诉称,2010年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日益显现。2013年8月被告身患肝癌,此后原告积极为被告治疗,被告未履行夫妻忠实义务,致使双方矛盾加剧。原告曾于2014年9月29日向金**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被法院以(2014)坛朱*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现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身患××后,原告不给被告积极治疗,被告为治病四处借钱,现在被告生活困难,要求原告尽到扶养义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10年年初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曾于2014年9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被本院判决驳回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2014)坛朱*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至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因被告身患××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双方应相互包容,认真沟通协商,尤其是原告应尽到照顾、扶养被告的义务。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240元(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80×××63;开户银行:江苏**分行营业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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