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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甲与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仲*甲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甲及委托代理人范培军,被告徐*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仲*甲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下半年自由恋爱,××××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仲*乙,现年5岁。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未能履行夫妻忠实义务。被告出国后,仲*乙患病,举债治疗,但被告拒绝承担治疗费用,对小孩的生活也不闻不问。现夫妻关系难以为继,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仲*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双方依法负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相知,婚后感情也很不错,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家庭经济不好,被告于2012年2月到日本打工,2015年2月回国。回国后发现原告依旧不太愿意上班,被告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如果原告认真上班,积极承担家庭责任,被告愿意与原告好好过日子。婚生子仲*乙患有××,治疗费用确实较多。但被告回国后也负责偿还了5-6万元。为了家庭和小孩,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改变自己,也希望原告能改正自己,一起共同努力经营好家庭。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下半年自由恋爱,2010年1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仲*乙。仲*乙患有××,陆续住院治疗,且仍需继续治疗。被告2012年到日本打工,2015年2月回国。回国后,被告回娘家居住。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仲*乙病历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存在的基础,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相互照顾、和睦相处,为创造和睦、温馨的家庭而共同努力。原、被告自由恋爱一年多后举办婚礼并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足以证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生子仲*乙患有××,需要原、被告共同关心和支持。望双方以家庭为重、珍惜夫妻缘分,改正自己的不足、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为小孩的成长提供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仲*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仲*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业部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80×××63)。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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