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李**于2014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年利息15000元。届期原告追要未果。自李**于2015年8月病逝后,原告多次追要,李**之妻刘**拒绝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刘**偿还原告100000元及至2015年8月31日的利息1875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李**已死亡,无法考证借条的真实性。除了借条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被告对李**向他人借款并不知情,李**的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真人民币100000元整,每年利息按15000元计算。后原告向李**追款未果。2015年8月31日李**因病死亡。李**与刘**于1983年登记结婚,上列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向刘**追款未果,引起诉讼。

上列事实有借条、死亡证明、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李**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列债务发生于李**与被告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刘**负有共同偿还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刘**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截止2015年8月31日的利息18750元,计算有误,更正为17500元(15000元/年×14个月)。被告刘**以不清楚为由辩称争议债务系李**个人债务,与法不符。被告刘**另辩称李**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被告刘**无充分证据证明李**所借款项未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亦无证据证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本院对被告刘**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截止2015年8月31日的利息17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6元,依法减半收取133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其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1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76元(户名:泰**政局,开户行:中国农**陵支行,账号:20×××8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