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高*、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9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