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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张**、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吉**因与被上诉人尹*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商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张**、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张**、吉**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张**、吉**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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