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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原审被告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5)扬**初字第0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74元,依法减半收取487元,由上诉人中国**司扬州市分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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