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朱*因与被上诉人李*、一审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萧*一初字第0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代理审判员张**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一字第013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