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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家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上半年自由恋爱,于**年××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彻底,婚后发现性格不合,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加之被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多年,双方于2015年年初分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潘*辩称:原被告双方是通过长期恋爱才结婚,目前感情尚可;被告没有像原告所说的有不良恶习多年,也没有不顾家庭。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初中同学,2010年起开始接触,2012年初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当月2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至今无子女。被告因玩网络赌博游戏于2015年11月接受了金湖县公安局的调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间被金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今年4月,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并于10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金湖县公安局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同学关系,从建立恋爱关系到结婚,时间又近三年,有足够的时间相互了解,应当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虽因为一些锁事等原因有时发生争吵,同时被告有吸毒和赌博行为并受过有关机关处罚,但不能就此认为被告已无可救药,也不能就此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到了非离婚不可的地步,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和婚姻。如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加强沟通、增强信任,原告多对被告加强监督和引导,被告多顾及自身××和家庭利益,彻底改过自新,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李*与被告潘*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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