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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双方1999年10月份自由恋爱,于2000年底举行结婚仪式并领取结婚证,于2013年9月26日补领结婚证,于2002年8月2日生一子,取名王*乙,于2012年10月19日生一女,取名王*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被告赌博成性,对家庭和小孩不闻不问,双方已分居多时,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依法确定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被告辩称

被告何*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1999年10月份自由恋爱,于2000年底举行结婚仪式并领取结婚证,于2013年9月26日补领结婚证,于2002年8月2日生一子,取名王*乙,于2012年10月19日生一女,取名王*丙。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何*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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