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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睢宁**百货超级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以下简称威尼斯卖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代理人冯**、被告威尼斯卖场的委托代理人楚巨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称,原告梁*长期为被告威尼斯卖场供应卫生纸产品,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123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123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货款金额变更为211200元。

被告威尼斯卖场对原告所诉事实没有异议,因被告现经营出现困难,故未能及时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威尼斯卖场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梁*购买卫生纸产品。经结算,目前被告威尼斯卖场尚欠原告梁*货款211200元。后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所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供应商结算单两张及入库单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梁*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威尼斯卖场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其怠于履行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原告梁*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睢宁县威尼斯百货超级卖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梁*货款211200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4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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