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樊**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胡**要求宣告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李**,系胡**丈夫。

代理人李镇博,系李**儿子。

请求情况

申请人胡**述称李**自2013年5月突发脑梗,经抢救后即处于瘫痪状态,生活不能自理,并且老年痴呆,失去记忆,无法辨认家人。目前已出现脑萎缩情况。现向法院申请宣告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即其妻子胡**为其监护人。

审理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镇江**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李**目前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李**的代理人李**对此结论无异议,同意宣告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申请人李**的父亲于1949年去世,母亲于2001年去世。1970年李**与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子女李**、李**。审理中,本院征求李**、李**的意见,两名子女均表示申请人即其母亲胡**身体及精神状态较好,具备作为监护人的能力,要求申请人作为李**的监护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户籍信息、结婚证、户口登记卡、镇江**生中心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以及双方的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

经审查,被申请人李**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痴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李**的监护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胡**为李**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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