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郑*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郑*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2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告郑*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6月在网上相识,××××年××月××日在江苏省宝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粗暴、野蛮,没有家庭责任感,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已经分居达三年,现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结婚登记审查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

证据2、松滋市大湖原种场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自2011年起原、被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

被告辩称

被告郑*甲辩称,我与原告从相识恋爱到结婚生小孩,一切都是我父母供给,非常不容易。而且小孩都已经8岁了,希望被告能看在小孩的面子上,再给我一个机会,我一定会做一个合格的丈夫,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郑*甲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在网络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郑**。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虽有一些矛盾,但都是因家庭琐事引起,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希望原、被告双方今后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改善夫妻关系,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谢*与被告郑*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帐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