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杨**与张*、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等、扬州金**有限公司与江苏东**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中国人民**市消防支队与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蔡**与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晋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与郑*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水平与杨**、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郑某某、朱某某、徐某某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南京银**泰州分行与江苏省**有限公司、江苏光**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