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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