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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对被告尹*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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